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55號
- 原告
- 兼訴訟代理人
- 吳錦泉
- 兼訴訟代理人
- 楊玉美
- 被告
- 萬事達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棟
- 兼訴訟代理人
- 李正熙
- 被告
- 柯廷謀原名柯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萬事達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天楝」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天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