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74號
- 上訴人
- 楊春美
視同上訴人 陳玉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大殷律師、謝天仁律師、歐宇倫律師即均為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因100年度訴字第5074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