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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1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許純芳宣玉華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種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錦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1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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