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2號上 訴 人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新市區○○村000號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展瑞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1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純儀、利埡有限公司因100年訴字第92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7,48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