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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

上訴人
吳劉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水柳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捌仟壹佰叁拾肆元,按上訴人之持分計算分割利益,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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