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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周清松
再審原告
王秀春
再審原告
沈皎
再審原告
楊齡婷
再審原告
楊文華
再審原告
翁姚淑君
再審原告
洪寶燦
再審原告
鄭好瑞
再審原告
鄭好專
再審原告
朱艾琳
再審原告
陳完
再審原告
陳劉秀池
再審原告
蘇秀美
再審原告
陳銘正
再審原告
陳庭彰
再審原告
楊武照
再審原告
楊璨榕
再審原告
曾美麗
再審原告
蕭文蓮
再審原告
蔡易達
再審原告
蔡孟龍
再審原告
黃福隆
再審原告
高麗婷
再審原告
詹蕙嬪
再審原告
吳招治
再審原告
許景涵
再審原告
蔡正芳
再審原告
邱倫
再審原告
陳美鳳
再審原告
曾卉婕
再審原告
許道柏
再審原告
徐清芸
再審原告
羅世東
再審原告
蘇文瑜
再審原告
蔡月娥
再審原告
蕭貴米
再審原告
蕭貴鳳
再審原告
李致君
再審原告
張淑香
再審被告
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沅翰
再審被告
王益洲

      陳長生

      劉奕樑

      王益聰

      李俊維

      吳麗卿

      林俊杰

      吳卓憲

      吳貞瑩

      張家淳

      洪政堯

      郁麗榮

      何忠亮

      張寶尹

      何嘉福

      李學禮

      游振源

      鄧達隆

      双鳳城

      許鈞濱

      蕭穎霞

      任鳴鉅

      李全教

      孫秀薇

      張寶珠

      蘇毓淳

      曾美珠

      薛陳鳳珠

      林采樺

      陳奕廷

      方文孜

      劉月紅

      蔣馨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9年6月25日99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再審原告前自訴再審被告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銀行法、洗錢防制法、信託法、詐欺、背信、偽造、盜賣等罪,然證人證稱再審被告不在場而判決再審被告無罪,再審原告曾提起上訴並敘明原判決漏未審酌證據及事實;又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移送後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然原判決仍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顯有不當,爰依法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3 項、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9年重附民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重附民上字第16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再審原告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附字第61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在卷可按,堪可認定。已徵原判決之事件業經第二審法院為本案判決。揆諸前揭說明,再審原告對本件第一審判決即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縱認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合法,而得對本院99年重附民字第4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參酌再審原告係以前詞主張證人之證詞為虛偽,而有再審事由云云。但查,本院99年重附民字第48號事件中,並無證人到庭作證,且該案判決亦未以任何證人之證言作為其裁判基礎乙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審卷宗查核屬實,復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參。足徵再審原告主張該案判決所憑之證詞為虛偽等語,洵屬無據,並非可採。是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縱認合法亦屬顯無再審理由。至再審原告另主張其於原審提起之訴於移送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然原審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其起訴,顯有不當云云。惟查,原審並未將該訴移送民事庭審理,而是由刑事庭自為判決。是再審原告此部分主張,顯有誤會,並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既無再審原告所指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求為廢棄改判,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傅美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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