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宏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宮夕雲
- 訴訟代理人
- 連一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宮夕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67萬3,500元(見本院卷㈠第6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