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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謝文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 億0,607 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移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上新光段二小段3780建號至3904建號建物內7 個平面停車位所有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10 萬元,有「太平洋森之丘」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 億2,21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 萬4,0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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