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邱顯忠
邱顯信
樓
邱顯義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星建設有限公司因100年重訴字第2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將附表所示房地所有權24.11坪移轉予上訴人各三分之1,依系爭房地市價每坪新台幣(下同) 60萬元計算,價額為14,466,000元,再加計上訴聲明第3項金額12,726,600元,總計為27,19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