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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告
馬紅玲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告
林高民

      林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原告之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抵押權設定,原告應敘明是以民法第244條第1項抑或第2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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