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 原告
- 馬紅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 被告
- 林高民
林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原告之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抵押權設定,原告應敘明是以民法第244條第1項抑或第2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林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之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抵押權設定,原告應敘明是以民法第244條第1項抑或第2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