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 上訴人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原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忠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燦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28日所為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楊燦璵再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59萬2,006元本息,又上訴人復陳明就本院判准抵銷部分,並未聲明不服,故該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59萬2,006元。另就反訴部分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並陳明係對本院判命其給付142萬9,832元部分聲明不服,故該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42萬9,832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402萬1,838元(計算式:259萬2,006元+142萬9,832元=402萬1,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