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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許純芳杜慧玲許柏彥

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原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燦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28日所為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楊燦璵再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59萬2,006元本息,又上訴人復陳明就本院判准抵銷部分,並未聲明不服,故該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59萬2,006元。另就反訴部分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並陳明係對本院判命其給付142萬9,832元部分聲明不服,故該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42萬9,832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402萬1,838元(計算式:259萬2,006元+142萬9,832元=402萬1,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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