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進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9萬6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