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 上訴人
- 國立台灣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楊泮池
- 被上訴人
- 張斯平 住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南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系爭土地於起訴日之交易價額定之。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4,010,14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3,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對於請求給付每月不當得利部分提起上訴,因係以拆屋還地訴訟附帶請求其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地號 │佔用面積(A )│起訴時之公告現值(B )│訴訟標的價額(=A ×B) │ ├──┼────────┼───────┼───────────┼────────────┤ │ 1 │臺北市中正區中正│1.0平方公尺 │213,540元 │213,540元 │ │ │段三小段24-2地號│ │ │ │ ├──┼────────┼───────┼───────────┼────────────┤ │ 2 │臺北市中正區中正│68.3平方公尺 │202,000元 │13,796,600元 │ │ │段三小段24-4地號│ │ │ │ ├──┼────────┼───────┼───────────┼────────────┤ │總計│ │ │ │14,010,1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