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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上訴人
施明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維祥、蔡清忠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6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上訴聲明第三項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是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