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 上訴人
- 施明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維祥、蔡清忠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6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上訴聲明第三項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是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