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1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蔡慶龍 陳俊翰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許顯榮 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恩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尚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日幣叁億壹仟伍佰柒拾肆萬元」應更正為「日幣叁億壹仟伍佰伍拾柒萬肆仟元」;事實及理由欄貳關於「315,74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15,574,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李家慧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