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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麗真李家慧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18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蔡慶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被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許顯榮
被告
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恩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尚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日幣叁億壹仟伍佰柒拾肆萬元」應更正為「日幣叁億壹仟伍佰伍拾柒萬肆仟元」;事實及理由欄貳關於「315,74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15,574,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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