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18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翰
- 被告
-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被告
- 許顯榮
- 被告
- 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恩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尚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日幣叁億壹仟伍佰柒拾肆萬元」應更正為「日幣叁億壹仟伍佰伍拾柒萬肆仟元」;事實及理由欄貳關於「315,74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15,574,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