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陳志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哲文及林哲彥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8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系爭土地於上訴人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5,90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236,080元【計算式:205,902元×40平方公尺=8,23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