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944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重訴字第944 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世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芹菜、呂文富、呂玉娟、呂文欽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944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