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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陳君鳳

  • 被告
    葉斯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斯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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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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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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