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斯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