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斯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