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斯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3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