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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3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37號

聲請人
傳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其里
訴訟代理人
陳必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337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 數 │├──┼──────────┼───────┼──┼─────┤│001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98-NY-0000000 │1 │1,016,258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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