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37號聲 請 人 傳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其里 訴訟代理人 陳必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謝梅琴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33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 數 │ ├──┼──────────┼───────┼──┼─────┤ │001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98-NY-0000000 │1 │1,016,2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