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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23號

聲請人
力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2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99年5月10日 │90,375元 │LD0000000 │ ││ │限公司 練台生 │ │ │ │ │ │├──┼─────────┼─────────┼───────────┼─────────┼────────┼──┤│002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99年5月10日 │149,075元 │LD0000000 │ ││ │限公司 練台生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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