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羅貴玲
- 訴訟代理人
- 侯水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權存在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預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惟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1,691元,此有本院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一張在卷為憑,聲請人就其溢繳8,217元部分聲請返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