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05號
- 上訴人
- 沈建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老師國際養生事業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30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捌萬零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0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老師國際養生事業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30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捌萬零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