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代理人
- 林純如
- 相對人
-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子汽車)、第三人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子投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以及太子汽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於民國96年9 月19日,為擔保太子汽車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9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9 月3 日起至126 年9 月2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太子汽車於96年3 月8 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約定100 年3 月8 日償還部分本金,惟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561,404,577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另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投資)以太子汽車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3 月8 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約定100 年4 月20日到期償還本金,屆期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588,582,601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另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吉投資)亦以太子汽車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3 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約定100 年3 月29日償還部分本金,但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22,952,610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上開債務既已屆期,自應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另太子汽車、太子投資雖將前開設定抵押之不動產於信託與相對人,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契約、協議書、修訂展延協議書、授信約定書、本金攤還明細表、客戶放款資料查詢等影本為證。又經本院於101 年2 月1 日發函通知相對人,以及債務人太子汽車、太子投資、榮吉投資、第一投資等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