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5號
- 聲請人
- 池新明(即思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池新明為思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思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思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故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並經徵得池新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池新明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擔任簿冊保存人之同意書、聲請人身分證影本、民國100 年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