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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928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928號

聲請人
呂洪文
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353號卷內文書。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92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