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90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90號

上訴人
簡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新陽間因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90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320,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1,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9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