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26號
- 原告
- 彭素梅
- 訴訟代理人
- 邱群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志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尹章律師
- 被告
- 楊涵涵
- 被告
- 楊筱羽
- 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謝心味律師
- 被告
- 楊子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楊涵涵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225巷3弄12 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