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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26號

分配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26號

原告
彭素梅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被告
楊涵涵
被告
楊筱羽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被告
楊子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楊涵涵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225巷3弄12 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2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剩餘財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