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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41號

給付服務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1號

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41 號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70,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4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