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1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 法定代理人
- 曾大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41 號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70,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