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李靜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因101年度建字第21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75,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因101年度建字第21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75,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