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出浦昇
- 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龍華
- 上訴人
-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程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9萬7726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69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