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正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0月7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本院104 年8 月31日所為101 年度建字第33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本院判決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新臺幣(下同)9,184,065 元,駁回抗告人其餘1,885,935 元之請求,抗告人對於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應以敗訴部分之1,885,935 元計算上訴利益,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抗告人之上訴利益為11,07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4,124 元,尚有違誤,爰就前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請求另以抗告人上訴利益之1,885,935 元,核定抗告人上訴應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用。
二、經核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本件上訴利益為抗告人敗訴之1,885,935 元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