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寧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完成擋土牆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叁萬柒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