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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8號

完成擋土牆工程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林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寧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完成擋土牆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叁萬柒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8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完成擋土牆工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