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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28號

給付授權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坤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大佑間請求給付授權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28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授權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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