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4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62號
- 聲請人
- 許淑芳
- 相對人
- 許陳玉秀
- 關係人
- 許明月
許藍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三中關於許陳秀玉之「財產清冊所載之現金及存款僅191 萬餘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產清冊所載之現金及存款僅19萬餘元」。
原裁定日期為「中華民國101年4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