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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0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告
呂寬恕
被告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曹智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8 萬7,340 元,該項裁定並已於101 年9 月12日寄存於轄區派出所,嗣經原告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12月3 日以101 年度抗字第145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該項裁定並已於101 年12月18日寄存於轄區派出所,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其抗告確定。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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