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
- 上訴人
- 陸長宏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宏橡膠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捌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未包含追加部分新臺幣305.823元之裁判費,此部分由第二審法院審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