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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9號

無權占有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張惠芳
原告
陳勉
原告
劉憲源
原告
張惠霞
原告
程晋封
原告
章陳金蓮
原告
許雯逸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告
陳淑慧(兼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仁豪
被告
陳淑芬(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淑敏(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淑蘭(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淑玲(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淑韻 (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力綺 (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高貴美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0樓
方念祖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張世柱律師

楊尚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無權占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程晉封」之記載,應更正為「程晋封」。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又本件第一審被告陳子文就其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嗣陳子文於民國106年3月8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陳淑慧、陳淑芬、陳淑蘭、陳淑敏、陳淑玲、陳淑韻(下合稱陳淑慧等6人)及陳力綺共7人,陳淑慧等6人具狀聲明承受並續行訴訟,被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聲明陳力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皆為第二審法院所准許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55號判決可稽(見前開第1055號卷二第81-89頁、第95頁反面、第97頁、第107頁反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7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無權占有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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