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朱漢寶吳若萍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12號

上訴人
李庠駒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鄭冠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85,131元本息,經本院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71,346元本息,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913,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