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8號
- 上訴人
- 劉逢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遜吾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79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遜吾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79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上訴人應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1,645元,由上訴人或同為上訴人龐淑華其中一人繳納依上訴利益203 萬元計算之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即已足,龐淑華於102 年8 月2 日上午11時4 分如數繳納(見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995 號卷第9 頁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即合於上訴應納第二審裁判費用規定,上訴人於同日上午11時5 分繳納同額之第二審裁判費用31,645元(見同上卷第11頁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應屬溢納,是本院溢收上訴人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