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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吳信德
被告
吳信宏(吳陳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吳寶月(吳陳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吳美君(吳陳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吳佳玲(吳陳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吳信雄(吳陳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吳珏(吳陳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06號事件(即本件被告吳陳玉葉之繼承人請求本件原告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吳陳玉葉之繼承人,及請求確認本件原告就該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權利範圍2分之1所有權不存在)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101年12月6日裁定在上開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上開事件已於103年7月3月2日判決駁回吳陳玉葉繼承人之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41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見卷附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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