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4號
- 原告
- 蔡弦恩
- 法定代理人
- 即監護人
- 王輝力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楷律師
- 被告
- 黃賜龍
- 被告
- 黃佳蓉
- 被告
- 林玉柔(原名林阿卿)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琛博律師
游千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請於5 日內就抗辯本件原告平均餘命應較常人為短,不得逕依一般人之平均餘命計算部分,具狀表明有無證據調查聲請,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