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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49號

原告
洪燕梅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複代理人
潘怡學律師
被告
修慧蘭
訴訟代理人
顏邦峻律師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規定,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裁定於本院100 年度國字第60號國家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該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4 月23日判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 年12月31日以102 年度上國字第17號判決、最高法院於104 年4 月22日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685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判書在卷足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9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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