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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60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燕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政治大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為31,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6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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