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燕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政治大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為31,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