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49號
- 原告
- 洪燕梅
- 訴訟代理人
- 尤英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怡學律師
- 被告
- 修慧蘭
- 訴訟代理人
- 顏邦峻律師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規定,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裁定於本院100 年度國字第60號國家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該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4 月23日判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 年12月31日以102 年度上國字第17號判決、最高法院於104 年4 月22日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685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判書在卷足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