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3號
- 上訴人
- 黃冠銘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3號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