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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28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長榮國際移民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2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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