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09號
- 上訴人
- 吳昭明 住臺中市○○區○○街0000號
- 被上訴人
-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建銘 住同上
- 設台北市○○區○○路00號1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銘因本院101年訴字第370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上訴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息,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1,500 元,合計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