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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盧炫瑜
訴訟代理人
盧佳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600,000 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法務部、刑事警察局應刪除傷害罪檔案以回復名譽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29,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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