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

上訴人
孫炳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全、王介哲、鄭桞旺、曹小鵬、張雲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