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9號
- 上訴人
-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芳
- 被上訴人
- 心動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46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